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转职务侵占案----成都民事律师说法
一、案情简介
青岛K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是生产硬泡聚氨酯外墙保湿建筑材料及其粘贴专用胶的外资企业,2004年8月在哈乐滨市设立K材料公司哈乐滨办事处,并任命隋某某为该办事处主任。职权范围为承接黑龙江省范围内外墙保湿材料建筑商的应用以及销售。约定该办事处承担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K材料公司生产的产品;K材料公司按照产品销售额给建筑企业决算额的10个点给该办事处提取办公经费以及回报。2004年9月4日到下年5月26日是期间,K材料公司根据隋某某的要求共为该办事处提供总价值为427800硬的产品。隋某某称该产品提供给黑龙江B建筑工程公司,并B建筑公司将所有产品用于江河大厦建筑物上。
2005年12月20日到2007年2月20日期间,K材料公司派人两次专程前往该办公处,与某某协商核对工程决算以及结算事宜,隋某某只认可K材料公司给该办事处的保湿材料及专用胶427800元价款,而与B公司的决算等问题,她以B建筑公司拖延决算等理由搪塞,同进,K材料公司试图联系B公司直接结算,但遭到B建筑公司的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