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分享】从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看律师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

2016-05-10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从一个买卖合同纠纷看律师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

马晓明_副本
代理律师:马晓明

执业箴言:专业,诚信,高效

【案情介绍】

乙公司是从事建筑安装的企业,甲公司是建材经销商主要经销丙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的建材。乙公司因从开发商处承包了一个建筑安装工程,丙公司的销售人员与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经人介绍认识,丙公司的销售人员就将上述消息告诉了甲公司,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就与乙公司签定了合同,因为甲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本律师有过业务上的往来而认识,在合同签订之前,该工作人员问了本律师一个问题,如何确定收货的工作人员是对方的工作人员,本律师告诉他说可以在合同中确定收货人员的身份,该工作人员将实际工作中收货的人员确定为该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共购买了价值38万余元的货款,仅支付货款5万元,随后不再支付,甲公司多次派人前去催收但无任何结果,在催收的过程中,甲公司的工作人员曾就此事咨询过本律师,本律师告诉该工作人员必须对账,对账后马上起诉。经过接近一年时间的催收无任何结果后甲公司委托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并指派本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律师接受指派后经过收集材料和分析案情,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立案后,因本案的被告不在工商注册地址,且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仅为本案另外一个当事人的且该当事人拒不提供乙公司联系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只有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乙公司参加诉讼,因本律师通过了解案情在诉讼时将另一实际控制人作为被告列入,并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过庭审,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所欠的货款33万余万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另一自然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案件评析】

该案只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一个极为普通的个案,基本上每一个经营性企业每天都在重复上述的案例,本案本律师之所以提出来与大家分享,是因为在本案能胜诉律师的作用是功不可磨的,否则该案要想胜诉则极其困难。因为在企业眼中,我卖货给你,你就应该给我货款,这是天经地义的,这个说法是不错的,但在法律人的眼里,事情就不是这样简单。

就本案来说,乙公司能在本案中胜诉有以下几个因素都与律师有关。

1建材的单价的确定,因为甲公司是经销商其经营模式是与需求方签订合同后按需求方所需求的货物的多少向生产商预订,而需求方所需要的货物是由生产商按需求方所提供的送货地址而在运输市场找货车送到指定的地点并由需求方签收送货单后返回生产商。而生产商的提货单只有货物的重量和根数而无具体的单价且各地方该建材的单价是不一样的,因此当时笔曾建议两种方式解决,一种是对账,一种是签订合同,甲公司便一改常态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的文本虽然是很古老的那种,但解决了合同的有无问题,最关键的是解决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的单价问题。

2、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向本所咨询时,本律师曾建议其对账,并要求对方签章,但实际经营过程中,合同的相对方不同意签章,并找各种理由,因引本律师当时曾建议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工作人员的方式来解决货物的签收和对账的问题,而甲公司在操作中要求乙公司将其工作人员签定在委托代理人一栏。

3、当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交付货物后,但乙公司并没有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催要欠款的过程中要求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对账单上注明了付款的时间。

4、乙公司承诺的付款时间到期后乙公司仍未付款,甲公司的工作人员曾私人打电话咨询如何处理,经过了解,本律师认为其可能涉嫌犯罪,建议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以系经济纠纷为由拒不受理。

5、经过多次催收,但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不得不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经过分析,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由于乙公司无法送达,人民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经过详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一审法院支持甲公司的诉讼主张,判令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30余万元,同时判决该实际控制人对上述债务承后果连带清偿责任。

6、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律师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作用,律师不仅仅是打官司胜诉这么简单,律师更重要的作用是时时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并对企业的经营活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就结合本案,如果律师全程参与此案,对于甲公司来说可能不存在这样一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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