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运用法律,案件改变定性
辩护律师 魏定军
执业信条: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辩护关键】检察院以xx检刑诉(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G某犯抢劫罪,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情简介】xx年x月x日x时许,被告人G某在某市动物园门口以解决感情纠纷为由,将被害人F某带至出租房内,多次威胁F某赔偿其感情损失费,其间采用扇耳光、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面部、颈部软组织挫伤。后被害人电话联系到其朋友K某,让K某向被告人指定的银行帐号汇款人民币8000元,在被告人确认汇款到帐后,将被害人放走。(注:被告人G某曾因犯抢劫罪被xx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4年才刑满释放。)
【辩护思路】被告人系有犯罪前科,如这次以抢劫罪定罪量刑,极有可能会被判六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在辩护人魏定军会见被告人及查阅全案卷宗后,辩护人决定采取重罪辩轻罪的辩护思路,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检察院指控的抢劫罪。辩护人及时向法院提出调取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短信及QQ聊天记录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通过全案证据的分析并当庭对被告人发问,提出被告人与被害人交往中因感情发生纠纷,在解决感情纠纷的过程中,采取以被害人名誉、隐私相威胁的手段,索取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虽对被害人殴打,但其殴打的目的及社会危险性均有别于抢劫罪的内涵要求。
【判决结果】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G某犯抢劫罪的指控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魏定军提出的被告人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