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强迫彭某某卖淫一案

2014-03-11
 

吴某等强迫彭某某卖淫一案

关键词:强迫卖淫、主犯、从犯

承办律师: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陈律师  13540896951

一、[案情简述]

201212529日期间,宋某某、张某、李某、李某某、赖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以索要欠款为名,在成都市金牛区星汉路3361单元x号,被害人彭某某的租住房内,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并强迫彭某某与男子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吴某与宋某某强行将被害人彭某某带至成都市郫县西南交通大学附近的鑫源旅馆,强迫被害人彭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与两名男子发生性关系。在被害人彭某某写下欠宋某某人民币7000元的欠条后,被释放。被告人吴某于201395被抓获。201417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强迫卖淫罪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自己没有强迫被害人卖淫,只是将被害人带至西南交大附近宾馆,没有殴打、威胁被害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没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仅仅是为了面子帮宋某某看守被害人,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宋某某强迫被害人卖淫,没有分赃,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迫卖淫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127日,被告人吴某受宋某某之邀,参与宋某某、懒某等人以暴力胁迫手段限制被害人彭某某人生自由并强迫其卖淫。当日下午,被告人吴某在宋某某的授意下,强行将被害人从成都市金牛区九里提街道带至郫县犀浦镇西南交通大学附近的鑫源旅馆,宋某某和懒某找来两名嫖客,强迫被害人卖淫两次,收到嫖资300元耗用。同月29日,宋某某强迫被害人写下欠其7000元的欠条后,将被害人释放。

二、[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妇女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本案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明知并积极参与强迫妇女卖淫的事实,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构成强迫卖淫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没有强迫被害人卖淫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强迫卖淫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三、[办案总结]

本案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陈律师接受被告人吴某亲属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阅卷、出庭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吴某没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仅仅是为了面子帮宋某某看守被害人,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宋某某强迫被害人卖淫,没有分赃,被告人不构成强迫卖淫罪等辩护意见,较好地依法维护的被告人吴某某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均为了朋友意气,帮助“朋友”办事,其本身并不知他(她)的帮助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在生活中要注意结交朋友,多结识益友,才能使您不至于被人带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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