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如果房子的产权人变更为丙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子的所有权是丙一个人的,而不是甲乙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只有丙才能处分该房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甲乙夫妻离婚时,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所以乙无权要求分割该房。
甲乙离婚后,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能会危害到女儿的所有权。由于夫妻两人都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那么在孩子成年前,任何一方都不能把房屋卖掉或是将房屋获得的收益收归已有,任何一方侵害到女儿的合法权益,另一方是可以起诉的。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如下: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