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偷税罪案件

2013-11-06
 

【案情介绍】

    被告人甲某某,男,46岁,某阀门有限公司经理。检察机关指控:19983月,被告人甲某某因承包该公司时,安排了部分残疾人就业,并享受了国家的减税政策。从19995月起,被告人就以下岗、待岗、轮岗等形式逐步解聘了全部残疾人,但在工资名册和纳税申报上未作更改,仍享受国家减税优惠。后经本单位人员举报,税务机关要求其做如实申报的情况下,被告人甲某某仍进行虚假申报。至20004月案发时,被告人甲某某共计偷逃税款达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

【法律问题分析】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偷税罪有以下特征:

(1)偷税行为侵害了国家的税务管理制度。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是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基础。

(2)偷税行为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伪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3)行为人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的人,包括单位负责人和个人。

(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处于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纳税款,以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偷税的故意,只是因为业务不熟、管理不善、账目不清或计算失误、漏报税目等原因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或者因为客观原因,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即使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也不能以偷税罪论处。

本案中,律师将被告人的行为分为若干个阶段,先是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享受国家的减税优惠政策,这一阶段甲某某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不构成偷税罪,其减税优惠不应计入偷税金额。第二阶段,残疾人下岗、待岗、轮岗阶段,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被告人甲某某逐步解聘了残疾人,但在工资名册和纳税申报上并没有反映出来,这时被告人甲某某仍然认为残疾人虽然下岗、待岗、轮岗了,仍是厂里的职工,阀门厂仍然可以继续享受减税优惠,其在主观上没有偷逃税款的故意,属于漏税,应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做行政处理。这一阶段的少缴的应纳税数额也不应计入偷税数额。第三阶段,是税务机关要求被告人甲某某如实申报后,甲某某仍做虚假申报,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行为上,都符合偷税的构成要件,但扣除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数额,被告人甲某某偷税数额尚未达到1万元的标准。综上所述,被告人甲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

法院审理后,宣告被告人甲某某无罪。后由税务机关给予甲某某以行政处罚。

  • 咨询热线028-62563009
  •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4000807020   蜀ICP备13013206号-1
    邮箱:2545649201@qq.com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1号三泰魔方C1座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