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被控伪证罪案件

2013-11-06
 

【案情简介】

    被告人甲某,男,40岁,某市石油进出口公司财务部主任。检察机关指控:2000617日,被告人甲某在为市石油进出口公司总经理乙某涉嫌贪污罪的庭审作证过程中,全面推翻原向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致使乙某被当庭无罪释放,被告人甲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已构成伪证罪。

【法律问题分析】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

伪证罪的主要特征有:

(1)行为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正常活动。

(2)该行为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伪证的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并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有罪、罪重的情节;行为人表现为违背客观事实做虚假的证明或鉴定结论,或不按照诉讼参与人的意愿和陈述做虚假的记录和翻译。

(3)该罪的行为人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不是上述四种诉讼参与人,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行为人主观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陷害他人或为他人开脱罪责的目的。

在本案中,律师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甲某在向侦查机关作证的过程中,曾受到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刑讯逼证。根据法律规定对刑讯逼供所获得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当然也就不可能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出的虚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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