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被控敲诈勒索案

2013-11-06
 

【案情介绍】

    被告人汪某,男,24岁,某县无业人员。检察机关指控:2000311日,被告人汪某得知邻居乙某(另处)于前晚在铁路货场盗窃了价值1.4万余元的香烟,即前往乙某家中向其索要“保密费”,并威胁说“如不答应,就要前往公安机关告发”,乙某被迫给了被告人汪某1件香烟(价值1100元),汪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律问题分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由以下特征:

1)该罪主要亲发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行为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即是采用精神强制的方法,使被害人在心理上造成恐惧。通常采用的方法包括:以将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将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名誉、财物相威胁;以揭发受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等等。

    3)已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乙某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乙某的财物是偷来的东西,是“黑吃黑”,所以,汪某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汪某全部退还了赃物,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法院可以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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