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夫妻分居期间对方债务我要承担吗?
【案情简介】
甲与乙为夫妻,两人因感情破裂已分居,但由于甲工作繁忙,加之丈夫离家后时常联系不上,所以迟迟没有去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分居期间丈夫还问别人借了很多钱,现在债权人因找不到我的丈夫,所以找到了甲,向甲追讨,发现欠条上的落款时间基本上都是分居期间。问:甲该不该还这些钱?
【律师说法】
一、一般情况下甲要承担这些债务,有两种情况可以不承担。
本案中甲乙双方虽然已分居但实际尚未办理离婚手续,根据我国《婚姻法》之规定,其两人仍应认定为夫妻关系。
那么,在夫妻分居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应如何偿还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本案中甲必须证明以下两种情形,可以不承担责任:
其一,其与丈夫已经进行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并且也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那么,丈夫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由其丈夫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
其二,能够证明其丈夫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了该债务为其丈夫个人的债务,那么,甲也可以不承担清偿责任。
除此之外,甲仍应对其丈夫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若能证明对丈夫在分居期间所负债务并不知情,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是为抚养子女或赡养有抚养义务的亲朋而借款,就无需还这些钱。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则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葶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必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并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可见,除履行抚养、赡养等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所负债务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橱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为共同生活所需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必要条件。由于甲与丈夫的感情已经破裂且已分居,双方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也已经结束了共同生活的状态。因此,若甲能证明自己对丈夫在分居期间所负债务并不知情,丈夫的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是为抚养子女或赡养有抚养义务的亲朋而借款,这部分借款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甲对此不负任何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