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彩礼官司
【案情】
李某于2000年6月从香港来到祖国大陆某市探亲,经亲戚介绍,与该市女青年张某订婚,并举行了订婚仪式,仪式上李某送给张某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付、金戒指一枚及港币一万元。至2001年10月,双方感情不和,遂因解除婚约及返还财产事宜发生纠纷,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婚约及责令张某返还因婚约而收受的有关财产。张某辩称解除婚约可以,但因双方已经同居多时,原告无权要求返还财物。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要求返还有关财物的案件。婚约,指的是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公示的一种共同的意思表示。我国《婚姻法》是不承认婚约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我们不禁止婚约,但是婚约在当事人之间不能产生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因订婚而赠与的相关财产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条件的赠与,该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当条件不存在时,则该赠与行为不成立,婚约财产应依法返还。
原告诉讼策略:原告在起诉前应当注意收集一下诉讼证据:如原、被告双方有订立婚约的行为、能够证明因婚约而由原告赠与被告的婚约财产的证据。
被告应诉策略:审查本案受理法院是否由管辖权,审查原告请求有无过诉讼时效。同时针对本案事实,要注意特别论证赠与的行为是一般赠与行为还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等进行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