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居间合同纠纷的法律分析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为了推销其产品,委托王某为其介绍客户。王某接受了甲公司的委托,于2002年6月19日介绍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个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合同约定支付了贷款,王某也依约收取了甲公司酬金5千元。在该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因甲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甲、乙公司遂于同年111月14日解除了该购销合同。事后,甲公司以购销合同已解除为由,要求王某退回所得酬金5千元,遭到王某的拒绝。甲公司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退回该款。
【法律问题分析】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甲公司与王某之间成立的是合法的居间合同,王某作为居间人,其使命是介绍委托人甲公司与客户达成交易。因此,在交易达成之后,甲公司便有义务支付报酬。判断居间人获取报酬的有效条件是合同的成立,而不是合同的有效履行。因此,甲公司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支付给王某的报酬,无权以合同已解除为由要求王某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