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合同诈骗案

2013-11-06

【案情简介】

       被告人曲某,女,24岁,某市个体经营者。检察机关指控:19991220日,被告人曲某与某皮鞋厂签订了购买价值7万元的皮鞋的协议。协议约定,由曲某先付10%的定金,并从皮鞋厂提走了全部的皮鞋。曲某提货10天后,皮鞋厂即派人要求曲某付清余款,但是曲某却以皮鞋存在质量为由,拒不付款。由于接近春节,皮鞋厂在多次索要均无结果的情况下,暂停了催款。春节后,皮鞋厂派人再次找到曲某,曲某已将全部皮鞋以低于进价的价格处理,而且答应只按照处理价与皮鞋厂结算,并要求皮鞋厂赔偿损失。后经皮鞋厂告发,曲某被以诈骗罪名义逮捕并被提起公诉。

【法律问题分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有。

(1)诈骗罪侵犯了经济合同制度所体现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了民事主体的财产权。

    2)诈骗罪表现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取得对方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任何主体都有可能是诈骗罪的主体。

    4)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有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签订、担保、履行所签合同的能力,而故意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欺骗对方当事人与之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已达到骗取对方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律师认为:这是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就曲某的实际情况来看,曲某有偿还债款的能力,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所以,被告人应该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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