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怎么算
【律师说法】
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一类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受害人因生命、健康遭受损害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要求事故责任方进行经济赔偿的给付之诉,根据我国法律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但鉴于我国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一般必须先经交警机关的事故认定,然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加之当事人进行治疗、法医鉴定或直接侵权人不明的特殊情况出现,使得1年的诉讼时效的具体适用时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还有不同之处。一般来讲,构成伤残的可以按定残之日来计算诉讼时效。
二、不构成伤残的,按治疗终结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比较合理。
伤残评定之日是指鉴定机构做出伤残等级之日,但不是所有事故受害人均需要伤残评定,明显不构成伤残、无需进行伤残评定的案件,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还有,有的受害人符合构成伤残条件,但却不积极地进行伤残评定,时效期间总不能一直不起算,诉讼时效制
度的本来目的就是对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加以制裁,但对于受害人伤残评定之前的懈怠行为却无法制裁,由此看来,在不构成伤残的情况下,按治疗终结之曰起起算诉讼时效比较合理。
三、超过了诉讼时效也可以起诉,而且并不一定导致败诉。
超过了诉讼时效也可以起诉,而且并不一定导致败诉。如果在庭审中义务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判决一方当事人败诉,也就是说,基于诉讼时效的主张是一种抗辩权,没有行使这种抗辩权,则不能发生抗辩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