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他人驾车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担责?

2013-11-06

    

【案情简介】

李小姐托一个朋友王某去给我办点事情,于是李小姐把车借给他开去了。结果他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我朋友负全部责任,现在对方把李小姐也告了,要求李小姐和朋友承担连带责任。问李小姐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李小姐和朋友既不存在雇佣关系,实际也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这种情况属于社交协议,社交协议一般来说并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因为双方并无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那么当王某在从事受托的事项时,因过失发生了交通事故,对于此时赔偿责任的分配,因受托

人王某并不享有任何“运行利益”,“运行利益”由出借人李小姐享有,并且,王某对车辆的支配也是在出借人李小姐的指示下进行的,根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二元判断标准,由出借人李小姐承担赔偿责任是至为明显的。因此,在本案中,李小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受害者往往会把驾驶员和车主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对于受害者来说,李小姐的朋友是驾驶员,是由于他的过失导致事故发生,他是直接的侵害者,而你作为车主对车辆有控制、保管的权利,在出借车辆时负有保证车辆状况良好、确保借用人在当时情形具有能够驾驶该车辆资质的义务。在实践中,若王某有证据证明他的行为

是受李小姐之托,则他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对此问题已经明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空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

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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