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2009年9月14日,张先生驾驶一辆货车沿汶水路由西向东行驶到真北路时,与许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先生车上的乘车人杨某、胡某从车内甩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于无法查明路口信号灯的情况,双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事发当日胡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问:对杨某受伤及胡某的死亡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怎样承担?
【律师解答】
虽然在该起事故中张先生与对方驾驶员的责任无法认定,但胡某作为乘车人没有责任,胡某的死亡系你们双方驾驶员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的,双方驾驶员的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能分割,均是损害发生的必要因素。当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根据公平原则,应由事故驾驶员双方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故我认为应当由驾驶员双方对因交通事故给杨某造成的损失及胡某的死亡各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立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原则的规定,而对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没有进一步进行规定如何分配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事实不清,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任何一方均可举证对方存在过错。如经举证并证实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原则分担责任;如双方均无法举证对方存在过错的,再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由双方承担公平责任。因此张先生可在诉讼时向法庭举证证明对方驾驶员存在的过错大于你的过错,来减少赔偿责任。
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的一项重要原则。公平原则的适用是在法律没有明文的情况下,根据社会一般的公平准则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虽然,从事故的实际发生情况来说,可能发生一方责任小于另一方的情况,但由于事故现场并没有留下证据让交警及当事人举证一方存在过错。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通常以公平责任分配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本案中,张先生要减少自己承担的责任,关键在于举证对方存在过错。
需要提示一点的是,交通事故事发之后要及时固定、提取证据,通过录音、录像、记录目击者证言等方法提取证据,以免造成证据因时间推移而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