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挂牌督办渠县重大交通事故
6名路政官员涉嫌渎职被立案侦查
因对造成21人死亡、7人受伤的四川省渠县重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渠县交通局公路路政大队大队长毛德军、前任大队长陈榭新等6名路政官员已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
今年9月15日13时20分,达运集团渠县通林公司一辆客车从渠县三汇镇开往县城,途中与一辆满载碎石膏的货车相撞,导致客车侧翻至河沟内,并被侧翻货车所载碎石膏掩埋,事故共造成21人死亡,其中学生14名,7人受伤,其中重伤5人。
检察机关现已初步查明,渠县交通局公路路政大队一中队队长刘兆华、二中队队长章建生、三中队队长宋洪、四中队队长张亮在履职过程中黹用职权,对部分超限车辆只罚
款,不卸载,直接予以放行,全县过往的多数货车严重超载运营,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
导致此次渠县重大交通事故发生。4人还涉嫌其他经济犯罪行为。调查还发现,渠县交通
局路政大队大队长毛德军、前任大队长陈树新,明知4人存在滥用职权行为,不仅不了制
止,还收受各中队财物。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要求四川省检察院迅速介入事故调
查,严查事故背后可能存在的渎职等职务犯罪,并将此次事故挂牌督办。
据悉,在相关部门配合下,此次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调查工作取得突破陛进展。目前,此案正在深入调查中。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