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筑律师:无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201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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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5月19日,张某与某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约定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套,房屋交付期限为2003年5月31日。张某于签订合同的当天交付给开发商10万元。2003年5月31日后,开发商没有交付房屋,称因为项目施工问题导致工期延后,不能在约定时间交房,可以退款给张先生并赔偿利息损失。但张某认为房价已经高于购房时的价格,要求开发商赔偿差价,开发商不同意赔偿,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此时进一步了解才得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也未告知张某该事实。到发生纠纷时,开发商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张某诉至法院,以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未按期交付房屋为由,要求其交付房屋或双倍退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城市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商在与张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即进行预售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且开发商没有告知张某其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截止到张某起诉日,开发商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双方之间所签订的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因开发商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其应将已付房款及产生的利息退还给张某,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张某要求过高的部分利息则不予支持。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城市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开发商与张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也未在与张某签约时告知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其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条件】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7号)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双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开发商退回张某已付购房款10万元并赔偿张某10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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