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离婚律师:事实婚姻,关于继承问题~~~

2013-09-09

案列

郭和尚某均为上海某大公司的白领,时下流行“试婚”; 遂于2005年举行了婚礼,邀请公司领导和同事们好好庆贺了‘一把,平时生活也非常如意,同事们都称其是幸福的一时,但是两人实际并未办理正式的婚姻登记手续。后郊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身亡,’尚某遂以其妻子的身份要求继承郭某的财产,郭某的父母经查询发现郭与尚某并未办理婚姻登记,’、遂拒绝了尚某的要求。尚某诉至法院,并以其公司同事为证人证明其与郭某已经结婚。

成都律师说法
   本案中,尚某所主张的,其实是“事实婚姻’,的认定和效力问题。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没有正式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以 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法律承认其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并予以保护。如果认定尚某与郭某是事实婚姻,那么尚某当然就享有妻子的权利,继承郭某的财产,反之,则无权继承。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和效力,法律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I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据此,是否能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存在,首先存在1994年2月1日这个时间节点,由于之前没有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这个时候的男女双方,只要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哪怕没有补办登记,也承认其婚姻关系。而这个时间节点之后,就一定要补办登记,否则法律不予承认其婚姻关系。在本案中,尚某想主张继承权,首先要证明其婚姻关系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联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尚某虽然举办了婚礼,平时同事们也都认为其与郭某是婚姻关系,但在法律的“硬条件”上,她并未办理任何婚姻登记,其与郭某的关系也就得不到婚姻法的保护,其无权以配偶身份继承郭某的财产,而只能从同居关系的解除中分得应属于自己的财产部分。

提示
 1994年2月1日以后才达到结婚实质条件的人,依法已经不存
在率实婚姻了,想要在离婚、财产分割、继承中受到保护,还是尽
早去办理或补办婚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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