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卖房今反悔,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2013-08-27

最近,本律师在房山区法院出庭处理了一起房产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2011年12月,马某(化名,原告)与刘某(化名,被告)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将其名下位于房山良乡的一处房产卖给马某,合同总价为110万元。同时约定2012年底前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马某承担。合同签订后,马某即如约支付了60万元首付款。但随着房价的节节攀升,刘某开始反悔并以种种理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刘某委托本律师想房山区法院提起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庭审中,被告刘某声称该房产为自己和家人的共同财产,当初签订房产合同时未征得家人的同意,因此,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此,本律师并不认同,理由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虽然被告妻子也是该房的共有人,但作为夫妻一方的刘某对外可以代表家庭签订出售房产的协议,同时刘某及其妻子在当初收取首付款时并没有表示反对出售该房产,房产交易合同理应成立并生效。因此,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并强制被告履行房产过户手续。

该案经过二次开庭审理日前作出判决,房山区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在确认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判决刘某于7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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