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律师连续代理卖房人处理了两起因卖房迁户口而发生的纠纷。虽然本律师都帮助作为被告的卖房人取得了胜诉的判决,但这两起案件的判决依据和结果却不尽相同。一起是在北京朝阳区法院,朝阳区法院以认定在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户口迁移条款有效为前提,最终大幅降低了因不迁移户口造成违约后的违约金数额。而另外一起在北京丰台区法院审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官却以法律明确规定户口迁移由专门机构管理,公民不能就此进行约定为由,认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所附带的户口迁移条款及约定的违约责任均属无效约定进而直接驳回了作为对方的买房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是我的当事人完胜了对方。
虽然在这两起房产纠纷案件中本律师都帮助当事人取得了胜诉,但从中不难看出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对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迁移户口条款的效力认定本身就存在分歧。那么作为房屋买卖的双方,尤其是要求对方迁出户口的买房人来说,在做此约定时要格外谨慎。最稳妥的方式是在支付房款前让对方先把户口迁出。另外,据本律师从公安机关所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在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迁移户口也没什么必要。因为,公安机关是允许在同一房产内存在两套户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