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发展,人们法律意识得以不断提高,精神损害一词也以调侃的语气广泛的在众人口中流传,比如“我要你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那是不是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就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比如一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在路口遇到一个正在过路的老人,紧急刹车并打方向撞到路边隔离带,而未撞到老人,老人却因惊吓摔倒,轻微擦伤。此时老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么?如果可以,那么这是否可以发展成为老年人赚外快的方式,在街头等车辆再故意摔倒来讹诈精神损失费呢?
因此,为了维护法公平正义的精神,对交通事故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加以严格的限定。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相关规定可得知,只有受害人两种权利被侵害的情形下应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一是生命权,即受害人车祸死亡;二是健康权,且由受害者或其近亲属申请赔偿。
在法律实务中,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被害人死亡或伤残的情形下进行的。
成都市受害人死亡的,其精神损害赔偿金酌定为10万元。交通事故中受伤较重的受害者在专门的伤残鉴定部门进行评定,构成残疾评上伤残等级的,其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其伤残等级确定,十级伤残1万元,九级伤残2万元,八级伤残3万,一级伤残10万元,以此类推。同时,在一些受害人所受损害无法达到伤残等级的特殊情形下,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例如在面部留下明显疤痕可能影响以后生活就业等方面,或是女性受害人因车祸流产等情形。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大多只进行了原则上的规定,而由法官有限度的掌握自由裁量权。因此,应当收集哪方面的证据、收集这些证据的方式渠道、以及如何增强证据的证明力都至关重要。律师以专业性角度在长期与当事人、交通警察及法官打交道中,易得到交警方面的协助从而帮当事人收集到有利证据,同时熟知如何增强证据的证明力让法官采信从而影响法官的裁判。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告诉您:交通事故中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2013-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