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撤诉后改变强制措施的评析(二)

2013-08-07

很遗憾,2012年刑诉法对于未决犯羁押司法审查制度没有实质的改进,未决犯的羁押以及逮捕仍然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审查,没有将挽留、逮捕司法审查权授予法院来行使。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公认是从苏联借鉴而来的,但1992年5月,俄罗斯联邦在刑事司法制度方面作出一项意义重大的改革,在审判前阶段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被羁押和延长羁押期限的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羁押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诉。

法院审判在检察长、辩护人 、被羁押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直接参与下,就羁押是否合法和有无正当依据的问题举行不公开的听证,在听取申诉人的认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审判员就司法审查的结果作出附理由的决定。在我国,因立法赋予检察机关为司法机关的职能,因此,2012年的新刑诉法在审前羁押审查制度方面有了进步,加强了检察机关对于审前羁押的审查职能,赋予听取被告人和辩护人对于审前羁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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