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地沟油第一案宣判 主犯被判12年罚100万

2013-08-06

四川地沟油第一案宣判 主犯被判12年罚100

昨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全省法院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情况,同时公布了近期宣判的六个典型案例。其中,刚刚在宜宾翠屏区法院宣判的生产销售地沟油案,主犯被重判12年,处罚金100万元。据悉,此案是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今年 5月实施以来,我省适用的第一例生产销售地沟油案。

今年5月,两高发布了《解释》并于5月4日起施行。该《解释》明确了有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细化了其量刑标准,明确了法定加重情节,并规定了罚金刑的处罚原则,还明确了缓刑、免刑的适用。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其中,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等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如果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的规定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明确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判处罚金,且上不封顶。

目前,我省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并不多。省法院刑二庭庭长白宗利分析,出现此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以前危害食品安全罪与非罪的界限并不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认识不统一,导致这类案件提交法院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较少。此外,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在认识标准的把握上,也有不太统一的地方,比如食品安全的鉴定等,鉴定机制不通畅,相关部门职责不清,也是导致案件少的原因之一。

据悉,为解决上述问题,参照两高司法解释,我省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危害食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通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机制的建立,整合各方力量,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协作机制,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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