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后改变强制措施,律师对此有所评析

2013-08-04

前面几节已经论述,由于我国检察机关起诉权的扩张几乎没有任何限制,所以其反复起诉、撤诉的现象非常普遍。更为严重的是检察机关为了达到追究被告人有罪的诉讼目的,将权力扩张到擅自改变强制措施——将对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从而让被告人“自动”认罪,以达到补强原来有罪证据不足的目的。事实上,被告人在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并没有违反程序规定的法定情形。检察机关实施上述扩张行为时,并没有任何限制,而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和辩护律师的辩护权都丧失殆尽。法院根据检察机关取得的被告自愿供述——有的是被告人亲笔书写的悔过书等有利证据,判决被告人有罪是理所应当的流水作业罢了。我们无法责怪检察机关肆意妄为的所谓的正当司法行为,因为他们也是在立法机关搭好平台上的演员而已。在日本如果被保释的被告人违反保释附带的条件,法院可以裁定撤销保释。并依法将被告人收监羁押。对于法院或法官作出的有关撤销保释的裁定,被告人等利害关系人均可依法提出上诉或准抗告。保证了被告人的司法救济权,最终由法院对于申请撤销保释条件的进行司法审查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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