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成都律师---选题对撤回起诉合法性的担忧》(二)
然而,由于立法授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享有司法解释的权限,故最高检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1条确认了人民检察院恢复性地享有了撤诉权:“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将最高检的撤诉权进一步合法化:“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司法实践的若干个安全已经证明,因为有上述两高的司法解释,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栓塞院要求撤回起诉,而人民法院审查后不邓撤诉的先例。故此,检察机关行使撤诉权就更加肆意无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