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选题对撤回起诉合法性的担忧
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进入审理程序,我国赋予检察机关具有撤回起诉权的法律源于1979年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按立法配音,撤回起诉的法定原因是“不需要判刑的”唯一情形。后来的1996年刑诉法和2012年刑诉法都取消了审理法院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和检察机关主动撤回起诉的撤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