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律师对补充侦查改变罪名的质疑二)

2013-07-31

成都律师(律师对补充侦查改变罪名的质疑一)

       在加拿大,如果警察、检察官违反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7条和第11条的行为,如检察官拒不向辩护方展示本方证据、不当的审靖公开案情的行为、多次重复地对同一案件提起公诉等“滥用法庭秩序”(abuse of process of the court)行为,法庭可以作出终止诉讼的决定(a permanent stay fo proceedings).检察官将永远失去对该案件再次提起起诉的机会,被告人在法律上也就等于具有无罪公民的身份。这种由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检察官滥用诉权进行彻底否决再次提起诉权的监督模式,值得我们借鉴。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个案件对于同一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为了实现追诉被告人的目的,可能频繁使用起诉权。新刑诉法对于起诉后,“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立法条文一字未改,立法上赋予了检察机关可以频繁行使起诉权。更值得注意的是,在频繁起诉的同时,随意变换不同的指挥罪名。因此,应当在限制补充侦查资料(只是一次)的同时,应当规范补充侦查的范围。对于补充侦查后,擅自改变罪名的行为,我们认为这不是补充侦查的范围,而属于另案侦查了。对此辩护选题提出检察覆盖面违反程序,滥用起诉权的抗辩理由是正确的选择。否则,这种立法上“一边倒”的诉权行使空间,必定分割被告人的基本权和辩护人的调查权没有施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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