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案例展示(蒋某涉嫌受贿案)下

2013-07-30

(三)公诉机关公以被告人蒋某的供述和所谓有退赃行为指控其有罪,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人蒋某于2005年4月4日上午10时被传唤,连续被留置和讯问长达10个多小时,在告知可能被立即采取刑事挽留强制措施的威迫下和单位纪检部门领导工作说服教育下,被告人蒋某勉强承认自己收受了E制药厂医药代表洪某药品回扣9500元,并主动将回扣款交到检察机关。但仅此证据指控被告人蒋某涉嫌受贿罪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46条之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不能对被告人定罪。

(四)被告人蒋某在单位工作认真负责业绩突出,多次受到科室和院的认可和表彰

       被告人蒋某自1999年调入青岛市D立医院以来,曾在儿科、心脏内科和干部保健科工作。多年来由于她的兢兢业业的努力工作和孜孜不倦的刻苦学习,受到曾工作过的和现在工作的科室以及院领导、的肯定和表扬。好多年来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谨慎对待如医药代表等对其进行推销医药或医疗器械的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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