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案例展示(蒋某涉嫌受贿案)中下
第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和质证的被告人蒋某开出的山东E制药厂生产的药品处方,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蒋某受贿的事实。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2004年8月到2005年2月间11页由被告人蒋某开具的药品处方明细,此药品的确是山东E制药厂生产的,但是,被告人蒋某在此期间开出的处方药品涉及的生产厂商多达14个,难道被告人蒋某也收受了另外13个药品商的贿赂?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二)侦查机关没有对涉嫌受贿罪的犯罪嫌疑人洪某采取强制措施也没有通知其出庭作证,更增加了西安的疑点
本案中洪某的诉讼地位系犯罪嫌疑人,其涉嫌行贿罪,侦查机关应当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侦查、起诉和今天审判的顺利进行。但侦查机关在侦查程序中只是将洪某定位于证人,没有将某纳入犯罪嫌疑人的范围中,更没有对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致使洪某前后矛盾的证言无法澄清。开放前3日,本辩护人书面到处函公诉机关,请求本案的重要评价洪某出庭凭证,以便查明本案的事实真相,但直到今天开放,也没有得到公诉机关的书面或口头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