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案例展示(蒋某涉嫌受贿案)中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构成受贿罪的证据不足
第一,西安的重要证人E制药厂驻青办事处业务员洪某的证言笔录前后相互矛盾,不足以采信。侦查卷第二册第41~64页,侦查人员先后对洪某制作了两次笔录。第一次笔录,当询问如何给被告人蒋某药品回扣时,他陈述:“通过医院药房售出本厂的医药记录,由药房主任秦某给蒋某回扣,前后分三次共给25000元。”但第二次笔录,当侦查人员询问上述同一个问题时,洪某又变更为:“根据药房主任秦某的售药记录,我亲自给每位医生的回扣,某中给蒋某回扣为9500元,是一次送的”可见,洪某前后两次笔录差距很大,这种相互矛盾的笔录是认定被告人蒋某有罪证据的关键,洪某对于送回扣的方式,次数和数额等重要问题都不清楚,根本不能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药房主任秦某某否认间接送给被告人蒋某药品回扣的事实。根据洪某的陈述,其向医生送药品回扣多少的依据是药房实际售药记录,洪某按药价的15%~20%给医生回扣,所以药房的售药记录明细和药房主任秦某的语言显得尤为重要。但侦查人员对药房主任秦某的几次笔录以及本辩护人的调查笔录,他都否认了间接给蒋某药品回扣的事实,同时也否认向洪某提供医生开具其制药厂药品数量的信息,见侦查卷第二册第65~78页证人秦某某的笔录以及辩护人对秦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