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书的主要内容
被告人蒋某在担任青岛市D医院主治医师期间,于2004年8月到2005年2月间,先后多次收受山东E制药厂驻青办事处业务员洪某所送的药品回扣款人民币合计8500元,案发后已全部予以追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律师辩护的要点与效果
经过开庭质证,辩证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受贿罪的证据不足,故发表了顽固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的主要内容
被告人蒋某在担任青岛市D医院主治医师期间,于2004年8月到2005年2月间,先后多次收受山东E制药厂驻青办事处业务员洪某所送的药品回扣款人民币合计8500元,案发后已全部予以追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律师辩护的要点与效果
经过开庭质证,辩证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受贿罪的证据不足,故发表了顽固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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