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根据最高人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如本案侯某涉嫌的在同一时间、同一海域、相同人员参加的、对多人实施抢劫的同一个抢劫故意而形成的一个犯罪构成,应当将本案的第一起和第二起指控按照一次抢劫来对待。
第二,关于本案属于法定不起诉还是酌定不起诉的讨论。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二140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属于两次补充侦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应当归类于酌定不起诉的范围。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属于法定不起诉的范围,而非酌定不起诉。
第三,应当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应当通过立法确定:对于如本案所列经过两次补充侦查、而两次侦查取证的证据没有实质改变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符合此种情况而检察机关没有作出不真心的决定的,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审查。以扩展被追究人在审前程序中的诉讼权利,而设立审前程序的司法审查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