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对起诉书形式要件的要求,所有的起诉书在最后阐述对被告人起诉的证据特点描述中,均采用“证据确实充分”来表达,到目前为止,尽管我国已经二次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对起诉证据的确实充分含义发生了变化。但“证据确实充分”的外壳一直没有脱离。因此,辩护律师如何理解和审视起诉书“证据确实充分的真正含义”,是在考察律师探究被造价涉案证据证明真相的洞察力,同时也是对律师能否正确理解刑事法律的内涵能力的判断;
我们认为起诉时“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应当是:(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有机、相互印证的证据链;(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的唯一结论;(5)采取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得到正当合法程序予以排除。一旦发现公诉机关据以依赖的证据不符合上述“证据确实充分”的任何一项含义,就是辩护律师推翻指挥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突破口,从而以证据不足推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国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不会按照辩护律师的观点轻易放弃起诉,而是退卷进行补充侦查以补强证据。如果经过二次退卷补充侦查后,仍没有新的证据以补强公诉机关证据不足的缺陷,则公诉机关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