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意见书的主要内容
2005年5月,韩庆泽和孙仕亮在与山东省某市经济开发区华宇钢管有限公司处理业务时,因货物质量、开具发票等方面对公房一经理李某产生不满,于是就预谋骗取华宇公司钢材。2005年5月下旬,韩庆泽谎称与孙仕亮向日照某化工有限公司供应无缝钢管,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韩庆泽购买华宇公司159mm*6mm型无疑钢管。李某按约定分两回将价值359276元,货到付款。2005年5月30日、6月10日;后由韩庆泽联系,该公司付给韩庆泽部分货款305000元,韩庆泽分得205000元,孙仕亮分得100000元。随后,韩庆泽中断与李某的联系并逃逸到处地,所得钱款用于购买轿车等;钱款被挥霍一空;孙仕亮所得钱款用于个人花费。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加总价值78801元的轿车等物品,退还给李某;
二、律师辩护的要点与效果
韩庆泽亲属于2005年7月30日办理了选题辩护手续后,我们律师在申请会见嫌疑人韩庆泽时,侦查机关本以本案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律师进行会见。另外,我们律师通过调查掌握侦查机关存在一系列程序违法行为。为此,我们律师联合实名举报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请求有关部门督促侦查机关为律师办理会见手续、改正违法侦查行为,同时附有相关证件、证据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