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审查批捕程序中的作用
2013-07-24
我国律师参与开事辩护一般存在重视审判程序,而轻视侦查程序的习惯,究其原因:一是1996年刑诉法在侦查程序序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非常有限,二是侦查程序深入的工作量大多涉及证据调查,侦查程序不仅调查证据难,而且存在很大的风险;三是侦查程序辩护律师的工作嫌疑人及其亲属看不见,不像审判程序律师在法庭上慷慨陈词,嫌疑人及其亲属都能亲临聆听,工作成绩“明显”。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嫌疑是否批捕逮捕,是涉案嫌疑人是否被定罪或改变强制措施的关键阶段,故辩护律师在此程序中应当为嫌疑人调查证据,向批捕部门陈述嫌疑人不必要逮捕或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以全面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型诉法第86条第2款赋予了辩护律师向审查批捕部门提出意见的权利:“人发栓塞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评价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羽绒衣律师提出要求的,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尽管2012年刑诉法还未实施,我们不能揣测人检察院怎么样做到“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但早有结论为:第一,对嫌疑人的批捕权利由人民检察院决定:第二,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不符合嫌疑人或辩护律师的意见,没有司法救济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