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案件点评二)

2013-07-16

伍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案件点评二)

     第二,我国在2012年刑诉讼法分布前,虽然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制度,只是对于刑事自诉和公诉案件的部分刑事附带发事案件就民事和解对刑事量弄给予从轻处罚的立法规定,省级司法机关出台试探性的刑事调解规范性文件,很多学者提出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构思,但目前大多数规范性文件的条文过少,只是搭建了一个框架,多数只包含一些单人独马性的笼统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涉及的范围也局限于伤害案件的提起刑事附带发事的案件,我们认为:刑事和解制度应当贯穿于受理、立案、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不仅适用于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发事公诉案件,对于公诉非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证据不充分嫌疑人和受害人自愿和解而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行为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或者具备其他可宽宥的条件的案件,应该提倡刑事和解,以使权利人双方获得“双赢”,化解个体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和谐;引导侦查机关侦破危害社会重大和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有利于节约社会公共资源。

      第三,本案例为律师参与公诉案件立案前的和解探索出来的一种可能,我国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都表明,一般抽象立法都忙于活跃的司法活动,甚至判例。故此,尽管立法没有肯定律师参与公诉案件提前介入到立案前,但不能否定司法实践律师没有涉足这一程序。

      参与公诉案件的和解主体除了主审法官外,还有人民调解员,检察官和律师。有学者研究表明,在15起律师参与的刑事和解的案件中,有12起和解成功,有75.6%的人认为加害人的律师应当参与刑事和解,有80.0%的人认为被害人的律师应当参与刑事和解。可见选题参与公诉案件的和解受到当事人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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