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案件点评一)

2013-07-16

上续案例:http://www.scxrlawyer.com/aboutcase/291.html

追加案例点评:

       第一,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和委托人聘请律师的终极目的,律师在侦查程序参与刑事案件的第一任务就是在侦查机关对嫌疑人已经立案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前,确保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律师坚持或嫌疑人与侦查机关对抗,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挽留等强制措施后,即使安全最张撤销,不起诉或者被宣判无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遭受的限制人身自由带来的精神折磨和肉体摧残是无法用金钱弥补的。相同罪名黄某购买在电脑质量问题与销售商发生争执,坚持索要赔偿涉嫌敲诈犯罪的案例,尽管检察机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立案条件而决定不予起诉,但嫌疑人已经在看守所被羁押8个月,因此如何平衡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与将支出的可能更多的金钱,以争取撤销案件、不起诉、取保候审或居住,也许是律师需要帮助委托人权衡的一项艰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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