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案例解析---伍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一)

2013-07-16

成都律师案例解析---伍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

——律师参与刑事立案和解法律事务的一次“试水”

一、公安机关调查的基本案情

       杨某报案称:2008年12月11日22时20分、2009年1月10日19时11分和2009年2月14日11时40分,行为人伍某某分三次打电话恐吓杨某,强令杨某向其支付10万元现金,伍某某称如果不按其指令支付现金,将对杨某采取伤害等行动。杨某向侦查机关提供伍某某上述三次通话的手机录音和尼桑支付给伍某某10万元现金的银行汇款单,并且提供评价刘某作证,刘某证明:2008年12月8日10时,伍某某在文本某市一建筑工地指责杨某不给他所谓的中介费的事实;

       2009年4月26日,侦查机关通知伍某某到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核实杨某陈术的案件情况,并制作第一次询问笔录。伍某某辩解称:2008年2月开始,伍某某介入帮助解决杨某和刘某合作建设的海虞小区建设工程与开发商之间工程款纠纷,同时伍某某还帮助开发商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增加容积率的事宜。由于伍某某于2008年8月为北海市恒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增加容积率的事项,开发商也承诺给付伍某某劳务费,同时伍某某也取得了开发商的信任,故伍某某协商解决支付给杨某、刘某工程款时,开发商按约足额予以支付。杨某和刘某得到工程款后,没有按照三方预先约定的口头协议兑现承诺,至伍某某恼火,于是发生杨某所称的伍某某打电话威胁索要好外费的事实。

二、律师的辩护要点与效果

      我们律师于09年4月27日接受伍某某的委托,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和对有关证人的调查工作;

      1.深入北海市恒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调查某法定代表人廖某,该公司以法人的名义出具一份伍某某为该公司与杨某、刘某之间结算工程款起到的中介作用证据;

      2.代理律师尝试调查证人刘某某,来证明伍某与杨某之前存在经纪人中介费用的口头协议;但刘某否认,尽管刘某的否认与其自身经济利益有关联,但刘某是本案知道杨某与伍某是否存在中介费用事实的唯一证人;

      由于没有用以证明杨某与伍某之间存在中介费用的主要证据,对于伍某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代理人与侦查机关存在分歧,为了确保行为人伍某的人身自由,本代理律师伍某将其收到杨某的10万元现金通过侦查机关还给杨某,由杨某给侦查机关出具不予追究伍某刑事责任的谅解书,最后侦查机关没有对伍某立案,本案以类似于刑事和解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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