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成都首案:男子被判每月回家看妈

2013-07-02

常回家看看成都首案:男子被判每月回家看妈

 昨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新法第十八条指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虽然新法引起不小争议,但实施首日,成都郫县法院日前依据新法调解了一起赡养案,法官要求二子至少一个月回家一次。

调解意见

郫县一对70岁的夫妇,养了两个儿子却半年都难得见儿子一次。多次协商未果,老两口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赡养费,并“常回家看看”。近日,依据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郫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儿子除了每年支付父母5000元赡养费,干黄谷500斤,成品菜油18斤等外,法官要求两个儿子至少一个月回家一次。

儿子半年不回家 电话也不接

张永福、于永芳夫妇是郫县德源镇村民,今年都已70多岁。老两口育有两个儿子张大福(43岁)和张小福(41岁)。两个儿子长大成家后,与父母分家,住到了邻镇;但是离父母都不远,骑电动车也就十几分钟。两个儿子平时种地,农闲时外出打零工。

年纪大了,两位老人闲在了家里。这一闲不要紧,以前两个儿子也是一年半载回不来一次;但现在,老两口心里空空的,唯一的念想,就是希望孩子常回家看看。

每次给儿子打电话,对方都说忙。电话打多了,两个儿子不耐烦,电话也不接了。二老一气之下,将两个儿子告到了法院。

两度告儿子 要求常回家看看

去年12月,老两口第一次把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支付赡养费,并要求儿子常回家看看。法院考虑到涉及亲子纠纷,就联系村镇调解委员会,一起给老人的儿子做工作,并很快以调解结案。两个儿子当初满口答应,后来依然不常回家,也没有给老人赡养费。今年3月,老两口第二次把儿子告到法院。

适用新法 要求儿子每月探望

法院二次受理后,近日依据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本案调解。要求二子每年支付5000元赡养费,干黄谷500斤,成品菜油18斤等,同时他们还应当每月回家一次。办案法官说,虽然作出调解时,新老年法并未实施,但法院从有利于老年人赡养的考虑出发,依照该法的精神,要求老人的儿子定期看望。这是成都首例适用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调解的赡养案件。如果子女拒不履行法院裁决,可处以训诫,甚至拘留。

 郫县法院办案法官指出,在他们调解的这个案例中,考虑到老人的儿子住得不远,所以要求他们一个月回家一次。因为法律并未规定硬性的标准和要求,所谓“常”,可以认为是节假日回家。

省高院民一庭辜法官表示,对于多久回家看望老人一次应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比如子女外出打工的,不可能要求他一周或两周回家一次;工作确实太忙的,可以通过打电话问候父母,讲讲自己的学习、工作情况等。

 对于有网友提出,常回家看看,回家的时候是带钱还是带水果和营养品?或者什么都不带,回来坐坐就行?看望需要看几眼?问候的时候有没有固定的语句?

郫县法院办案法官指出,“看”,以精神慰问为主,如陪陪老人,说说话,物质帮助为辅。

北塘法院院长袁挺则表示,近年来精神赡养案件出现比较明显的增多趋势,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也在增强,今后类似的“常回家看看”的案件或许会越来越多。袁挺还认为,尽管新法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条文,但对于如何监管执行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此次案件判决,只是一个尝试,实际效果如何,还需司法实践进行检验。

可行性分析“常回家看看”还须制度兜底

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财经评论员吴睿鸫认为,既然“常回家看看”已迈进了法律大门,我们应当直面法律,探讨如何将这一软法条,演变成硬法律。

一,“常回家看看”,必须有配套制度作后盾。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事实中,大部分单位并没有带薪假,除了过年,平时想回家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二,政府为“常回家看看”提供政策兜底。《权益法》 第25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虽然这项条款规定了国家层面的责任,但仍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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