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解决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提高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效率,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用工单位组织员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申请集体合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员工,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二)个人年收入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标准内;
(三)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和未承租公房。
第四条 集体合租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用工单位作为承租人组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单位员工集体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工单位为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员工为居住人,居住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管中心)是集体合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监管部门,负责集体合租公共住房的租赁管理、使用管理以及退出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承租人须按时全额缴纳租金、物业服务费用至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协助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管部门履行对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监管职责。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达10套(含10套)以上,须指定专人履行使用监管职责。
第七条 用工单位须严格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对本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员工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 申请审核
第八条 集体合租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审核: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员工持身份证、居住证(或户口簿)、员工诚信申报承诺书向所在的用工单位提出申请。
(二)用工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对本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员工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本单位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套数。
(三) 用工单位须登陆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填写申请表,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成都市税务登记证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套 数、员工的基本信息、单位电子邮件地址及单位经办人移动电话联系方式等信息。信息填写完毕后提交,系统自动生成申请受理时间,并同步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 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四)用工单位须在公示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近期成都市地 方税务局的完税证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单位所在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逾期未提交资料审查 的或要件受理后3日内资料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请,系统原有生成的申请受理时间自动作废。
(五)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工单位提供的 要件进行审查,结合公示结果确认保障资格,并出具《成都市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资格证》内容包括用工单位名称及套 数。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用工单位出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
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的用工单位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进行公示。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区轮候原则,按提交申请时系统生成的受理时间顺序依次在本辖区进行轮候。
第十一条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的数量和待分配房源的具体情况,及时将房源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