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经市政府五届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
南充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传承、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市建立市、县(市、区)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分级保护。
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和认定,按照国、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水平和实际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族宗教、经贸、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教育、旅游、体育、公安、工商、人事、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相关媒体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文联、社联、科协、作协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或明确相关单位具体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在本级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保护传承、展陈宣传和交流合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