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内江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提升城市发展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构)筑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城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辖区负责、职能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内江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城区内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相关事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兼任,市城管、住建、公安、交通、规划、国土、环保、工商、水务等部门及市中区、东兴区和经开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依法共同做好监督管理与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密闭运输和企业化营运管理。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按照“谁产生、谁承担”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建筑垃圾处置义务。需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处置的,应按处置量缴纳处置费用。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七条城管部门主管城区建筑垃圾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进行核准;
(三)督促、检查、指导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四)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第八条住建部门主管城区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负责制定各类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二)负责各类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三)负责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规定装载;
(四)协助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对违规违章运输建筑垃圾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相关建设及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将各项违规行为纳入施工企业不良记录。
第九条公安部门主管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负责对无牌无证、报废和拼装车辆以及不按规定线路、规定时间运输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二)负责对车主及驾驶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
(三)负责在公安公共信息网定期公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情况,供相关职能部门查询和监督。
第十条交通部门主管城区建筑垃圾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负责依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相关标准,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高、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督促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选址工作。
第十二条国土部门负责协助规划部门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工作,并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环保部门负责协助办理建筑垃圾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