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013-06-06
1991年10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5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3年1月5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3年4月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三章水资源保护

  第四章取水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

  第三条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全面节约、强化保护的原则,科学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机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意识,并有权劝阻、举报违反水资源管理的行为。

  第七条对在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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