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如何面对离婚 北京离婚律师以案说法
2013-06-07
案例概述:
2006年3月,张肖与王晓晓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即确立了恋爱关系。2007年8月,张肖的父母出资30万元支付首付,为其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张肖名
下。2007年12月,张肖与王晓晓登记结婚。婚后,王晓晓为了照顾家庭,放弃了在外企的工作。2011年7月,张肖提出与王晓晓离婚。虽然王晓晓对张肖
还有感情,但因为张肖已经变心,故王晓晓同意离婚。本来王晓晓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了,王晓晓傻眼了,她不知
怎么办才好?难道自己要净身出户?
律师说法:
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上述房屋确实是张肖的个人财产,但王晓晓有权取得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相对应的增值。不仅如此,依据婚姻法的相关原则,在处理
上述财产时,法院一般会按照照顾子女及妇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所以王晓晓不会净身出户。
如果上述房屋是张肖的父母在婚后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张肖名下,那王晓晓不是就要净身出户了吗?
按照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视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因此,张肖名下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王晓晓确实无法分割。
但却不会出现王晓晓净身出户的情况。本案中,如果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晓晓仍生活困难的话,那么张肖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何为生活困
难?根据相关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房屋的所有
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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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三勇 律师(全国免费咨询151)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北大法学学士。精研婚姻家庭法近十载,理论扎实,经验丰富,以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及维护弱势群体案件而闻名。执业理念:专
业、负责、高效。立志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奉献力量,始终关注民生,关注弱势。京城执业多年,以雄辩、正义,获业界和客户的一致好评,有“平民大律师”、
“维权大律师”之美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中国二战劳工对日索赔律师团成员;
●被中华名律网评为2010年度“中国百大律师”;
●被中国三民网评为2011——给力中国“十大最具爱心律师”;
●中国30大婚姻家庭专家律师。
●2000年,领衔北大/清华/人大/中政法等诸位学友同仁,创建“中国维权律师团”;
主要法律论著:
《围城内外》、《离婚财产分割诉讼技巧》、《离婚时你没想到的》、《律师教你经营婚内财产》、《别了,婚姻!》等。
法律服务范围:
婚姻家庭、私人律师、涉外婚姻、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权债务、离婚过错赔偿、协议离婚、家庭暴力、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同居关系析产、子女监护权、子女探
望权、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子女收养、继子女继父母权益、养父母养子女权益、婚外恋/同性恋权益、析产继承、遗赠扶养、赡养抚养、彩礼返还 等等。
近期成功案例选:
1、接受玛丽女士(西班牙人)的委托,成功代理李某诉玛丽离婚一案。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女方购有较大数额的股票,并在银行有存款。通过我方积极调
取证据,并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通过银行和证券公司的配合,查处了原告李某的真实财产,从而成功地为玛丽女士争取了更多的财产。
2、接受李先生的委托,成功代理李先生诉被告王某离婚析产一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是王某名下的一处房产,该房产是双方婚前共同出资所买。我方主张该房产为双
方共同共有,在相关证据的支持下,法院判决该房屋有李先生50%的份额。
3、接受张先生(美籍华人)的委托,参与张先生与其妻子宋某的离婚谈判。双方因对财产(包括房屋、汽车、公司股权、股票及基金收益等)和子女问题不能达成
一致意见,且一方存在隐逸和转移财产的行为,经过我方介入双方谈判,最终为张先生挽回了较大数额的经济损失。
4、接受陈女士委托,代理陈女士与赵某离婚一案。被告张某不同意离婚,且无重大过错,仅经过一次诉讼,法院就支持了原告的离婚请求。
5、接受丁女士(香港人)委托,代理变更子女抚养权一案。丁女士与前夫张某(北京人)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三岁儿子的抚养权归其丈夫张某,张女士每周可
探视孩子一次。后张女士非常思念儿子,想变更儿子的抚养权。我方通过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出了种种对女方抚养儿子有利的条件,法院最终判决儿子归丁女士抚
养。
6、接受王先生委托,代理“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案,王先生的父亲和王先生的继母宋女士婚后有一套共有房产,但该房产登记在其继母宋女士名下。后王先
生的父亲去世,未进行遗产分割,该房产由宋女士继续保管和使用,一年后宋女士私下将该房屋转让给自己的哥哥。后法院判决宋女士与其哥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无效,维护了王先生应有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