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到520的时候,漫天漂浮着恋爱的香甜气息,恋爱中的男女总有一时冲动的时候,送了贵重礼物,分手后又觉得心里不平衡想要要回来,真的是应了那句“爱你时你是天边彩霞,不爱时你是脚下泥土“……
那么问题来了,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红包,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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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可以收回不?
答:不能。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礼物系赠与行为,赠与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赠与的是房、车、砖石等贵重物品时,分手后,是可以请求对方返还的。
原因是,赠与这些贵重物品,往往都是以结婚为前提的赠与,即附条件的赠与,附着的条件实现,赠与才实现。分手后,结婚的条件消失,则赠与方可要求对方返还原物,原物不在的,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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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谈恋爱期间发红包,分手后可以要回不?
答:这个要分情况。如果红包为520,1314等具有象征意义的数额,则法院认定为“具有特殊的情感表达特征”,属于情感的表达,即赠与。
若情侣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则建议最好不要使用像520、666、888、1314等在约定俗成中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
问题三:恋爱谈了很长时间最终分手了,能不能在分手后向另一方提出“青春损失费”?
答:不能。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恋爱是自由发生的,本身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恋爱双方最终因各种问题劳燕分飞,很难说得清,到底是谁对谁错,或者谁侵害了谁的权益。还有,“青春损失费”是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即使双方事先有约定,也是无效的。
问题四:结婚不久就离婚,结婚前给的彩礼能要回吗?
答:这个看情况。以下情况可以要回: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了,但结婚的时间比较短或者没有一起共同生活的,由于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彩礼是应该返还的。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比如,男方父母为了筹集彩礼,到处借钱,根本没有能力偿还该笔借款,甚至连正常生活都保证不了,要求返还彩礼应当支持。但是这条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比较少,原因是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这一标准比较难证明。
问题五:结婚后,夫妻之间借钱需要还吗?
答:需要。这有两种情况:
1.如果夫妻一方是以自己个人财产出借于另一方的,则需要如数偿还。
2.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的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的,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的时候按照双方借款协议中的约定来处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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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夫妻一方向第三人借钱,另一方是否需要一起偿还?
答:一般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另一方能够证明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借款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借款人一方的个人债务的,就只需要借款人自己一个人还了。

最后,还有个亘古不变的疑问:
女朋友和妈妈同时掉入河中,你要救哪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