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蓉分享】证据都包含什么?微信聊天记录是什么证据?

2021-04-15

现实生活中,总听到“证据”两个字,那么我们在诉讼中需要的证据都包含那些内容呢?


一、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电子数据证据: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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