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关注】抵押财产转让无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2021-04-08

《民法典》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文本,已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同时,《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九部法律同时废止。就《民法典》发布后对法律实务的相关影响,现以系列篇方式作简要解读。《民法典》共七编一千二百六十条,可以说是涵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系列篇不能包罗万象,每篇仅就一题适当展开,供参考。 

对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转让,原《物权法》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原《物权法》的规定,抵押物的流转必须经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物权转让是被禁止的,也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显然,原《物权法》的规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避免抵押人恶意处置抵押物,使抵押物存在减损、灭失的可能性或由于涉及第三人利益而造成实际上的抵押权行使不能。但这一规定客观上也限制了抵押物的正常流转,对抵押物合法转让的便捷性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最普遍的例子是,如对设置有按揭贷款的房屋进行买卖时,需要原房主提前还贷或采用转按揭的方式进行操作,其本质是涂抹掉房屋原先设置的抵押登记,再以未设置有抵押权的房屋进行买卖。 

《民法典》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也就是说,在转让设有抵押权的财产时,抵押人现仅负有通知义务,而不再要求必须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当然,此时抵押权不受影响,具有追及效力,抵押权人仍能依法主张财产上的抵押权,而不受抵押物流转的影响。 

所有权作为一种完全权利,所有权人应完全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物的权利。抵押权的本质是以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其内容,而非禁止物的流转。新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用,大幅提升交易便捷性。但凡事有利有弊,实践中新规定是否会带来关于抵押物流转的新型法律争议,这点值得关注。

来源 | 潘律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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