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案例】中铁某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资阳市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7-09-08 来源: 浏览:3210
【案情简介】

案件编号(2015)成仲案字第830号

案情简介申请人承建的资阳市马鞍段排水管网材料及施工工程,合同价款为346952632日元,工程款以日元支付;2012年3月28日,监理工程师正式签署开工令,比合同计划进场时间推迟了102天。申请人进场后,被申请人先后进行了8次设计变更,由于被申请人不能及时提供图纸及施工作业面,导致申请人无法完成剩余工程的施工作业,工期不断延长,基于日元支付所产生的合同外汇率损失不断增大,管理成本不断增加,依据合同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补偿事件,对于补偿事件,申请人依法提出索赔请求。

判决结果:通过律师代理,成都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被申请人支付470万元的损失补偿,远远超过申请人350万元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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