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5)成仲案字第830号
案情简介:申请人承建的资阳市马鞍段排水管网材料及施工工程,合同价款为346952632日元,工程款以日元支付;2012年3月28日,监理工程师正式签署开工令,比合同计划进场时间推迟了102天。申请人进场后,被申请人先后进行了8次设计变更,由于被申请人不能及时提供图纸及施工作业面,导致申请人无法完成剩余工程的施工作业,工期不断延长,基于日元支付所产生的合同外汇率损失不断增大,管理成本不断增加,依据合同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补偿事件,对于补偿事件,申请人依法提出索赔请求。
判决结果:通过律师代理,成都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被申请人支付470万元的损失补偿,远远超过申请人350万元的预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