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5)成郫民初字第511号
案情简介:2009年3月3日原告汪某与被告四川省广安市某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成都某置业公司从事单项工程。工程总价款95万余元,后被告成都某置业公司要求被告四川省广安市某建筑公司退场,但要求原告继续履行与被告四川省广安市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并由被告成都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给原告。工程施工中,被告支付工程款65万元,余下30万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委托本所律师起诉。
判决结果:本所律师成功代理,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