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4)青羊民初字第1424号
案情简介:2010年12月30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成都某餐饮公司签订《部分股权转让协议书》,原告出资64万元,被告出让40%被告股权给原告。原被告双方按照协议书履行了协议事项。后因原被告双方在经营管理方面发生纠纷。原告李某委托本所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部分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并返还股份出资款64万元。
判决结果:我所律师成功代理本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编号:(2014)青羊民初字第1424号
案情简介:2010年12月30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成都某餐饮公司签订《部分股权转让协议书》,原告出资64万元,被告出让40%被告股权给原告。原被告双方按照协议书履行了协议事项。后因原被告双方在经营管理方面发生纠纷。原告李某委托本所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部分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并返还股份出资款64万元。
判决结果:我所律师成功代理本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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